合同權利保護篇之維權指引
時間:2012-1-15 18:11:50 | 信息來源:深圳市貴州商會 | 發(fā)布者:admin
合同權利保護篇之維權指引
一、企業(yè)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的權利保護——締約過失責任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而給對方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所謂締約過失責任。根據(jù)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承擔一定的注意義務,這些義務不屬于合同約定的義務,而是一種合同前義務,屬于合同的附隨義務。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定情形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一方當事人并沒有訂立合同的意思,只是為了損害對方利益而與對方惡意進行磋商,如故意與對方長時間談判進而達到讓對方喪失與他人交易的機會。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常見的有:(1)一方未盡通知、協(xié)助義務,增加了對方的締約成本而造成對方財產(chǎn)損失,如甲乙雙方約定某日訂立合同,乙因故不能前往但事先未通知甲,致使甲方為訂約往返的費用損失;(2)一方未盡告知義務,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一些必要的信息必須告知對方當事人,若未告知而讓對方遭受損失的,則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3)一方未盡照顧、保護義務,造成對方人身或財產(chǎn)的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4)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經(jīng)批準或者登記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義務辦理申請批準或者申請登記等手續(xù)的一方當事人未按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辦理申請批準或者未申請登記,因此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4、當事人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侵犯對方的商業(yè)秘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對其所知悉的對方商業(yè)秘密應承擔如下義務:(1)不得泄露,即不能公開該商業(yè)秘密,被其他人所知悉;(2)不得不正當使用所知悉的商業(yè)秘密,所謂不正當使用是指未經(jīng)對方當事人許可而擅自使用以獲取利益的行為。當事人違反前述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1、有實際損失存在。一方當事人的締約過失行為致使對方遭受損失,這種損失有兩種形態(tài):其一為信賴利益的損失,即一方當事人在與另一方訂立合同過程中,基于信賴關系相信對方會真誠合作,相信合同最終會成立乃至生效,然而由于對方的過失導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無效而造成了自己的損失,這是締約過失下主要的損失形態(tài);其二為一方在締約過程中沒有盡到照顧、保護義務而造成對方損失。
2、行為人有過錯。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過錯責任,行為人的主觀形態(tài)包括故意和過失。
3、締約過失行為與實際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所謂因果關系即損失是由締約過失行為導致的,而不是由違約行為或者其他侵權行為導致的。
(三)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
締約過失的賠償范圍限于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就是指因為信賴合同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種費用。實踐中,對締約過失的直接損失一致認為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締約費用,包括郵電、文印費用,赴訂約地或察看標的物所支付的合理費用;(2)準備履約和實際履行所支付的費用,如為運送標的物或受領對方給付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信賴合同成立而購買房屋、機器設備或雇工支付的費用;(3)因締約過失導致合同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所造成的實際損失;(4)因身體受到傷害所支出的醫(yī)療費等合理費用;(5)因支出締約費用或準備履約和實際履行支出費用所失去的利息等。間接損失是指喪失了與第三人另訂合同的機會所產(chǎn)生的損失。這些損失必須是在可以客觀預見的范圍內(nèi),必須是基于信賴利益而產(chǎn)生的損失。如果不是基于信賴利益而產(chǎn)生的損失,即使一方支付了大量的費用而造成了損失,也不能視為信賴利益的損失。如果僅有一方的過失行為,而無對方受有損失的事實,則無所謂賠償。
二、企業(yè)遭遇合同效力瑕疵時的權利保護
(一)無效合同情形下的權利保護
1、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成立后,能否發(fā)生法律效力,產(chǎn)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以合同是否具備有效條件而定。合同有效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效;(2)意思表示真實,即當事人在合同中表示出來的意思與其真實意思相一致;(3)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2、無效合同的法定情形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所謂欺詐,是指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告知對方虛假的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而與之訂立合同。所謂脅迫,是指行為人以將來要發(fā)生的損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損害相威脅,使對方產(chǎn)生恐懼而與之訂立合同。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惡意串通是指雙方當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合謀訂立某種合同,造成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的損害。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比如為逃避債務而與他人訂立贈與合同,將自己的財產(chǎn)無償給予他人,從而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又被稱為違反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此處的“強制性規(guī)定”僅指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不包括管理性強制性規(guī)定(又稱取締性規(guī)定),如《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54條有關租賃合同應簽訂書面合同的規(guī)定以及租賃合同需備案的規(guī)定即屬于管理性強制性規(guī)定。
(6)合同部分條款無效的情形,主要是指合同中免責條款的無效,一是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chǎn)損失的免責條款。所謂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約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來責任的合同條款,實踐中最常見的免責條款為不可抗力條款。
3、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1)無效合同自始無效。合同部分條款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合同無效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2)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權利保護
所謂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是否生效取決于第三人是否同意。此類合同已經(jīng)成立,但因其不具備合同生效要件,其效力能否發(fā)生尚不確定,一般須經(jīng)第三人追認后方能生效。
1、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定情形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jīng)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為有效合同,無須經(jīng)法定代理人追認。
(2)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須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后方可生效。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構成表見代理,該代理行為有效,被代理人應受該合同約束。
(3)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訂立的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經(jīng)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2、追認、催告及撤銷
(1)與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的相對人,在得知對方為限制能力行為人后,可以催告其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nèi)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應當明確其態(tài)度。1個月的催告期滿,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無效。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即訂立合同時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對方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撤銷合同。
(2)因無權代理形成的效力待定合同,相對人可以在得知對方無代理權后,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nèi)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應當明確其態(tài)度。1個月的催告期滿,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無效。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即訂立合同時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對方無代理權)有權撤銷合同。
(三)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權利保護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是指欠缺合同生效要件,但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內(nèi)容變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在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中,撤銷權人既可以申請撤銷合同,也可以申請變更合同,讓合同繼續(xù)有效。
1、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法定情形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所謂重大誤解,是指誤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時,對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項存在認識上的顯著缺陷,導致誤解者意思表示不真實,進而導致誤解者的利益將受到較大損失。在實踐中,重大誤解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形:第一,對合同的性質發(fā)生誤解,如誤以為出租為出賣;第二,對對方當事人發(fā)生誤解,如在委托等以信用為基礎的合同中誤以為甲當事人為乙當事人;第三,對標的物種類的誤解,如把其他豆類誤以為黃豆加以購買;第四,對標的物質量的誤解,如誤將仿冒品當成真品;第五,對標的物的數(shù)量、履行地點或者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發(fā)生誤解,足以對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也可認定為重大誤解。對于重大誤解合同,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當事人在緊迫或者缺乏經(jīng)驗的情況下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為顯失公平合同。顯失公平應區(qū)別于正別于正常的商業(yè)風險,正常的商業(yè)風險是當事人自愿承擔的且在法律允許的限度之內(nèi)。對于顯失公平合同,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fā)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此所謂“情勢變更原則”。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2、撤銷權的行使
(1)行使期限,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行使撤銷權,前述一年的期限為除斥期間,屬于不變期間,不存在期間中斷或者中止的問題,超過一年未行使的,撤銷權消滅。
(2)撤銷權人知道撤銷事由后,可以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如撤銷權人在合同履行期限截至時,自動履行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即構成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3、合同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權利保護
(一)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同時履行抗辯權屬于延期抗辯權,行使該權利的法律后果是使對方的請求權延期,但并未否定對方請求權的效力。
2、后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yè)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時,須有確切的證據(jù)證明對方存在財產(chǎn)明顯減少或資力明顯減弱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情形,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nèi)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債權的保全
1、債權人的代位權。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而損害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債權的權利。
(1)代位權的成立條件:a、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但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即基于扶養(yǎng)、撫養(yǎng)、贍養(yǎng)、繼承關系產(chǎn)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除外;b、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即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nèi)容的到期債權;c、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xiàn)。
(2)代位權的行使:a、債權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權,即代位權訴訟中的原告為債權人,被告為次債務人,債務人為第三人;b、債權人在行使代位權過程中,不得處分債務人的債權,如放棄、免除債務;c、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以滿足保全其債權的需要為限度,不得超過其債權范圍;d、代位權必須通過訴訟的方式行使,不得通過訴訟外的途徑行使,代位權訴訟由次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3)代位權行使的法律后果:a、對債務人的效力,代位權行使的結果直接歸于債務人,若債務人仍怠于受領,債權人可以代為受領,但應將受領的財產(chǎn)加入債務人的總財產(chǎn)之內(nèi),供全體債權人平等受償;b、對次債務人的效力,凡次債務人對抗債務人的一切抗辯權均可以用于對抗債權人;c、對債權人的效力,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并不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其與未行使代位權的人處于同一法律地位。
2、債權人的撤銷權。撤銷權是指當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債權,實施無償或者低價處分財產(chǎn)的行為而對債權人的債權造成損害時,債權人依法享有的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所實施行為的權利。
(1)撤銷權的成立要件:a、客觀方面,第一,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財產(chǎn)行為,并且這種處分行為發(fā)生在債權人的債權成立之后,具體包括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chǎn)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等;第二,債務人處分財產(chǎn)的行為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三,債務人處分財產(chǎn)的行為對債權人的債權造成危害,若債務人尚有的財產(chǎn)足以清楚對債權人所負的債務,就不存在對債權的危害。b、主觀方面,受益人具有惡意,即受益人在取得財產(chǎn)或利益時,已經(jīng)知道債務人所為的行為危害債權人的債權。
(2)撤銷權的行使:a、撤銷權的主體是因債務人不當處分行為而使債權受到危害的債權人,即撤銷權之訴的原告為債權人;b、債權人須以自己的名義并以訴訟的方式為之; c、當債務人的行為為單方行為(如放棄債權)時,撤銷權之訴的被告為債務人,第三人為受益人;當債務人的行為為雙方行為(如低價處分財產(chǎn))時,被告為債務人及受益人;d、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nèi)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3)撤銷權行使的法律后果:a、對債務人的效力,債務人的處分行為自始無效;b、對受益人的效力,受益人應當返還已受領的財產(chǎn),不能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c、對債權人的效力,債權人雖可請求受益人向自己返還,但并不享有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因行使撤銷權收回的財產(chǎn)應當由全體債權人按債權數(shù)額比例平等受償。
四、企業(yè)遭遇違約時的權利保護
(一)違約責任的主要方式
1、繼續(xù)履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繼續(xù)履行,非違約方可訴請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xù)履行合同義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未要求履行。
2、采取補救措施。當發(fā)生違約行為時,為防止損失發(fā)生或者擴大,由違約方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或者約定采取修理、更好、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措施。
3、賠償損失。因當事人的違約行為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應當賠償對方當事人因其違約所受到的損失。賠償責任屬于補償性的責任,通常不具有懲罰性。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若無約定,賠償損失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即可得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得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在當事人乙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經(jīng)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4、違約金。違約金具有預定性、懲罰性和補償性的特點,免除了守約方對實際損失數(shù)額的舉證責任,企業(yè)在簽訂商務合同時,最好明確約定違約金的數(shù)額或計算方法,不要籠統(tǒng)作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之類的約定。
5、定金。定金是合同當事人一方預先支付給另一方金錢作為債權擔保的擔保方式。在主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收回;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合同中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守約方只能選擇其一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二者不能同時適用。
(二)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方式有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約定解除,是當事人雙方通過協(xié)商同意將合同解除,包括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合同,以及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當條件成就時合同解除。法定解除即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的解除條件直接解除合同。
1、約定解除。企業(yè)在日常商務合同中,要善用約定解除,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解除條件,如逾期履行合同義務達一定期限,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此時,守約方僅需對對方違約并達到約定解除條件即可,極大減輕了守約方的舉證責任。
2、法定解除。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條件有以下五種情形:(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時,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解除合同;(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對方當事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此所謂預期違約;(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jīng)催告后在合同合理期限內(nèi)仍未履行的,對方當事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對方當事人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此所謂根本違約;(5)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如發(fā)生情勢變更情形,應當允許當事人請求法院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程序
(1)單方解除合同的程序。當事人一方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2)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除合同的程序。在雙方協(xié)商解除合同時,雙方當事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以解除。
(3)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經(jīng)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